对木材资源的初级产品,如原木和锯材,国家鼓励进口,实行“零关税”进口政策。对于出口则严格控制,受配额限制;
对实木地板等资源高消耗性的木制品,内销时加征5%的消费税;出口时不仅不实行退税,而且要加征10%的出口关税,体现出国家对全木型木制品限制消费的政策导向;
对工艺改进型的实木复合地板,因可综合利用木材资源,木材利用率提高,故在出口时仍然享受出口退税,但退税率有所下降,且内销时仍要加收5%的消费税;
对以利用木材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强化木地板,在出口时仍享受出口退税,但退税率也有所下降;内销时则不征收消费税。胶合板、木门窗也被纳入这一范围。